7-11的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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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位台湾的女读者告诉我,在台北,若想开一家7-11便利商店,店主必须是一对夫妇。她和男朋友想开便利商店,正考虑要不要为此而结婚。当时我觉得奇怪,为甚麽要有这种规定呢?

好朋友水瓶鲸鱼从台湾来了香港,我问她,台湾的7-11是不是有这个奇怪的要求。她说,不是所有7-11也要这样,但有一部分的7-11是有这个规定。也许,他们认为经营者若是一对夫妇,同心合力,对那家便利商店也会更好。

只有台湾人才会这麽浪漫吧?

我们却在说笑,万一这对夫妇离婚了,怎麽办?

香港从前的“士多”,很多也是由一对夫妇经营,然後,就变成一个家庭。超级市场取代了这类士多。在台湾,士多又复活了。

夫妇一起经营,好处当然很多。若生了孩子,更可以把孩子放在店里,大家一起带孩子。便利商店便是家,是大家胼手胝足,同甘共苦的。

只是,感情往往比生活更没保障。

万一两个人合不来了,是不是为了便利商店而继续一起呢?一旦分手了,是不是就失去了一家店?到时候,这家店更可能成为大家争夺的财产。浪漫的构思,有时是欠缺一点远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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